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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转发《全国性社会团体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通知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2009年3月17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下方点击“网上填报”,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交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505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社会团体在2008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
  (2)应当备案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7)负责人超龄任职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10)在2008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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