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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4.造就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国家粮食局优先在粮食储藏、粮食物流、粮食标准及检测、粮油加工和装备等重点领域选择优势学科开展组建工作。

  第六条 局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管理职责如下:

  (一)国家粮食局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组织对局重点实验室的评审,并指导组建和运行。组织有优势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及国家实验室。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事宜。

  (二)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点实验室人员、建设与发展资金及其配套条件,聘任、考核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和副主任,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考评、评估准备工作。

二、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局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粮食流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

  2.所申请实验室在专业领域中,近期承担多项国家、行业或地方、单位的重大、重要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国家科研项目,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项目3项以上;在相应技术领域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在行业中具有技术和学术优势,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3.具有承担国家和局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粮食科研人才的能力,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层次合理的科技队伍,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中级以上(助理研究员、讲师)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在培博士、硕士不少于5人。

  4.实验室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模式;有适应本专业领域需要的完备的实验仪器及其他研究试验条件;具有独立核算的能力和环境;建立有培训和合作研究制度,拥有较好的人员培训及合作研究条件,基本具备接纳国内外同行业科研单位开展合作研究的条件。

  5.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原值)1500万元以上。

  6.实验室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实验室的基本运行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和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证、学术活动的条件。组建期内基本仪器、设备更新升级费用不少于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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