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11号)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王勇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