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债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和交易联网手续。
六、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资产托管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本公告第三条(一)至(四)项要求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有);
(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特定资产管理组合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结算代理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备案时除提交本公告第六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八、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或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特定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并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九、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相互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
十、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各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进行单独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的债券。
十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结算代理人在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债券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十二、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切实做好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开立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