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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5号)


  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应为各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组合名称”。

  二、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三、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资产托管人应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可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资产管理人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无异议函(复印件);

  (五)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对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特定资产管理组合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管理人应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有关业务比照金融机构法人办理。

  结算代理人应代理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申请时除提交本公告第三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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