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手续费支出,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内外债务发行”,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借记“上解支出”科目,贷记“与上级往来”科目;上级财政部门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年末编制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年度××财政部门
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表样)
填表单位: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地方政府
债券余额
| 本年取得的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 本年发生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支出
| 本年发生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
| 年末地方政府
债券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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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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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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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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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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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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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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