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抚安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优抚安置经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管理使用,是否坚持了专款专用的原则;下拨和发放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截留、挤占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对本省开展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重点抽查。自查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市(地)民政部门的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下延一级进行抽查,同时,对市(地)民政部门组织抽查提出要求。对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分别向部优抚安置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送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
(四)联合检查。优抚安置局、规划财务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经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25%(重点检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严密组织、注重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利于查明情况,又要避免增加基层的工作负担。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部和各地组织的检查组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