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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三月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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