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观念,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积极开展开放式救助。接待来站人员要态度和蔼,言行文明、问答准确,服务到位。要按照工作流程和业务标准办理接待、查询、甄别、入站、离站等业务,按规定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接送返乡等基本服务。根据受助人员需要和站内条件提供职业介绍、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特殊服务。积极探索家庭寄养、预防干预、急难庇护等拓展服务。
(九)完善内部管理,坚持政务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宣传等规定,定期开展业务考核。重点抓好安全保障,建立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安全运转,不出责任事故。大力推动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投诉途径等信息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培育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既可采取项目合作的方式,也可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参与救助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格化”。注重志愿者、社工队伍的作用,积极争取社会资源为受助人员服务。
(十一)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和救助需要合理设置床位规模和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列入预算,业务经费据实结算。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疫安保设备,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推进行风建设。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准确掌握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
(十二)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将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切实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重大政策问题和难点问题,加强指导和督查,为规范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行动,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整改期限,责任到人,确保规范化建设有序进行。
(十三)典型示范。各地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化建设。要注意树立、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经验,以点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