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近年来,全国各级个私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视和支持下,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个私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为个私协会发挥作用、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2008年9月工商部门停征“两费”后,个私协会的经费来源和会费收取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个别地方出现了提高会费标准、占用挪用会费和重收费轻服务等问题,给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的会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个私协会收取会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会费是个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重要体现,收取会费是协会“民主办会”、“自我管理”办会原则的具体内容。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个私协会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正当、合理的行为,是有法规依据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是履行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需要。各级协会要从社会团体的基本属性和个私协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充分认识收取会费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会费收取工作,不要随意停收会费。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强制性收费。要改善会费收取方式,做好解释工作,向会员进行服务宣传,尽可能地提供“服务菜单”,把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服务结合起来。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损害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形象的行为,避免因态度不好、方法不当所引发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