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法规体系。一是组织论证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二是出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部令。三是修订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四)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奖惩机制。一是抓好各地不良信息的上报,适时组织召开各省信息联络员工作会。二是推进诚信行为信息的应用,使其在行政许可、招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等方面发挥作用。三是指导试点地区继续深化信用体系的功能,组织长三角等试点地区开展信用奖惩机制及法规体系课题研究,争取在加强市场动态监管的具体做法上有所突破。
(五)继续推行工程担保、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担保试点城市,积极培育担保机构,支持市场主体之间自愿采用担保保证、商业保险等手段规避风险,引导工程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七)加强合同管理。在部分地区推行合同备案管理试点,加强合同履约监管,进一步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组织起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管理的试行办法》,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方案。出台《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
(八)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和审批配套制度。一是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二是研究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说明》和《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资质审批配套政策。三是实现部分类别企业资质的网上申报、审查的试点工作,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
(九)继续完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落实执业人员责任。一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地方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二是组织拟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工作方案并贯彻实施。三是研究出台关于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四是出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办法》。五是研究制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六是协调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办法。七是抓好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管理,切实落实个人执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