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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调查了解我国水产企业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有关情况的函

  三、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一)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由商务部发布的商财字[2008]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出口收汇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三)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l号)
  (四)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⑴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第8条为远洋捕捞。⑵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2条为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五)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粤地税发〔2008〕208号《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四、渔业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
  (一)由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8]144号《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以下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其余水产品的退税率维持在5%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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