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一)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7〕39号《关于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由商务部发布的商财字[2008]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出口收汇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三)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l号)
(四)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⑴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第
8条为远洋捕捞。⑵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2条为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五)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粤地税发〔2008〕208号《关于
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四、渔业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
(一)由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8]144号《关于
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以下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其余水产品的退税率维持在5%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