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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五、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外汇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审核。如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征得证监会同意;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商务部专项下文授权或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七、以上由商务部调整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外商投资事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核,批准同时即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表》和《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表》(见附件),与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并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备案。

  八、商务部此前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事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亦享有同等审批管理权限。

  九、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应按照原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培训、验收合格后,报商务部(外资司)备案,为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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