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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19)落实安全评价。尾矿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否则不能进行生产。

  (20)加强闭库管理。对于停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整治设计,并按设计整治,闭库工程经验收合规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未经论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内进行回采、排砂和蓄水等。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差、领域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扎实推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安全条件,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切实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把本意见中的每项内容、每条要求落到实处,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各项任务都有对应的责任主体,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执行有力、工作扎实、注重实效。尤其要着眼基层、立足现场,加强推动,从细节入手、从小事抓起、从岗位做起,强基固本、提高水平、改善条件。

  (三)切实搞好有机结合。要把加强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与相关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及工作紧密结合。一是要与“治理行动”紧密结合,着力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范围、重点工艺、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立足于解决影响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二是要与“执法行动”紧密结合,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明确“打非”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严厉打击未履行审批、许可程序,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各种活动和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违规排放尾矿,蓄意谎报、瞒报事故,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与安全许可工作紧密结合,严格安全准入。对于未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验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要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改,组织专家评估,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要依法提请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四是要与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整改计划、责任、资金、期限、预案,分轻重缓急,逐项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加强监控,落实防范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停产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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