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报送2008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报送2008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水)上搜救中心,长江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做好2008年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65号)及《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搜救字〔2009〕3号)精神,组织好本年度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填写《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一)和《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表二)。对多个不同社会力量参加同一起险情救助的,应汇总到一个申请表中。

  二、奖励范围严格限定为参与以下海(水)上险情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
  (一)参加遇险人员10人或以上重、特大险情的搜救应急行动。

  (二)参加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三)参加避免或减少水上设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参加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搜救应急行动。

  (五)经常参加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

  三、填报申请奖励资金数额应体现“救助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参与每起险情救助行动所有社会力量的奖励资金数额总和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对参加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原则上分别给予3万元/次、4万元/次的奖励。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或救助风险大、持续时间长的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项搜救行动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长期坚持参加海(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奖励资金的险情统计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