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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书面申请换证并提交完整材料;过期不予受理换证申请,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

  经审查符合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准予换证并收回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不予换证。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申请换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生产能力,以及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六)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和服务情况。

  (七)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八)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自查报告。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获证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更名,经核查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换证,同时将原证书交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致使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生产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公告,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公告;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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