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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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