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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21. 加强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树立“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最小程度地破坏生态、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不破坏是最好的保护”等理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公路选线、港口选址尽可能避绕环境脆弱或敏感地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公路建设合理掌握平纵面指标,尽量拟合原地形,合理控制边坡高度,减少深挖高填,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取弃土场、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港航工程建设要避免或减少对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改变、破坏及对海岸的非正常侵蚀,严格疏浚土的处置,加强对废弃渣土、物料等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设项目工程费用预算中应保证生态恢复所必需的费用,并确保其有效使用。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恢复,实现工程防护、景观塑造和环境保护的统一。
  22. 大力减少车船污染排放。严格执行车船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营运车辆、船舶的污染排放。强化对营运车船定期检查维修和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制定并实施船舶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和治理规划,船舶强制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设施。对适用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实现禁排;对非铅封船舶实行监督管理,实现限排。对船舶垃圾实施强制排岸接收处理,特别是在内河、湖泊、水库配备油污水收集船、建设垃圾回收站等配套设施,严禁船舶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排放生活垃圾。
  23. 提高船舶溢油防控能力。严格执行油船建造检验规范,加快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老旧油船,降低船舶溢油事故污染风险。建立跨部门的船舶与重点水域溢油监测与应急反应体系,制定和落实溢油应急计划和预案,提高溢油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快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溢油污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范和溢油污染事故处置。
  24. 提高港口防污染处置能力。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足够的船舶废弃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油类、化学品、垃圾、生活污水回收、转运设施,配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港口应设置垃圾处理站。将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港口要积极采用密封输送、抑尘、防尘等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污染。
  (五) 实现交通安全发展。
  25. 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和人命救助水平。加强海事监管、专业救助装备和队伍建设,以我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水域为重点,基本建立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加强船员、船舶和船公司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船舶技术和船龄标准,继续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强以“四客一危”[2]、“四区一线”[3]及乡镇船舶和游艇等为重点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完善滚装码头载货汽车危险品等检测手段,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人员的准入和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体系。加强港口和船舶保安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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