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扎实地推进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以下简称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二○○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为深入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力度,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打击危害大、涉及面广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工作重点
(一)食品添加剂。
1.生产环节
(1)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不符合《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4)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
2.流通环节
(1)销售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