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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监督大纲(A版)》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监督大纲(A版)》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9〕17号)


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现将《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监督大纲(A版)》印发你单位。请根据要求组织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监督大纲(A版)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A版)

  1.检查目的

 
 在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通过执行本大纲,查明营运单位是否按相关法规和调试大纲的要求,在试验的管理、程序、人员及质量保证等方面做了必要的准备;是否对所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及部件进行了适当的试验,试验结果是否能够证明中国实验快堆的建造和设备安装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它们的性能和功能是否满足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

  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的监督检查结果将为国家核安全局颁发首次装料批准书和运行许可证提供重要依据。

  2.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中国实验快堆的调试阶段,即适用于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建造和安装基本完成到完成满功率运行试验为止整个期间所进行的核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分为A、B、C三个阶段。在A阶段,对设备和系统进行启动试验、功能和性能试验,后期包括钠装载。在B、C阶段,依次进行首次装料、首次临界并完成低功率的反应堆物理试验;在逐步提升功率直到满功率的过程中进行功能试验。核安全监督检查将包括上述各阶段试验活动的检查。

  3.检查依据

 
 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有:

  (1)我国核安全法规: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

  HAF102(91)《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3(9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003(9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

  HAF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

  (2)国家原子能、环境保护、公安、防火和卫生等有关法律和法规;

  (3)中国实验快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审评文件;

  (4)《中国实验快堆调试大纲》;

  (5)《中国实验快堆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

  (6)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它有关文件;

  (7)俄罗斯有关核安全标准;

  (8)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的其它相应标准、规范。

  4.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4.1组织机构

  参与中国实验快堆调试监督的部门和人员为:

  -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管理司司领导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管理司核反应堆处

  -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北方监督站”)

  -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及其他技术支持单位。

  组织机构图如下:

  4.2职责

  4.2.1国家核安全局机关职责

  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家核安全局局长的全面领导和核安全管理司直接领导下进行,核反应堆处具体管理并实施本监督大纲,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订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监督检查大纲;

  (2)组织确定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监督检查项目,并组织制订相应的程序;

  (3)组织中国实验快堆调试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

  (4)组织对调试中重大问题的审评和处理;

  (5)组织对监督控制点(H点)的检查;

  (6)组织评价本监督检查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4.2.2北方监督站

  (1)参与制订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监督检查大纲;

  (2)参与确定中国实验快堆调试监督检查项目并组织制订相应的程序;

  (3)参与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对监督控制点(H点)的检查;

  (4)组织制订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

  (5)组织对中国实验快堆调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实施;

  (6)负责对调试中一般问题的审查和处理;

  (7)参与对调试中重大问题的审评和处理。

  4.2.3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1)负责编制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监督检查大纲和相应的程序;

  (2)参与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对监督控制点(H点)的检查;

  (3)参与北方监督站对专项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

  (4)参与对调试中重大问题的审评和处理。

  4.2.4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1)参与编制中国实验快堆调试阶段监督检查大纲;

  (2)参与局组织的对监督控制点(H点)的检查;

  (3)参与北方监督站对专项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

  (4)参与对调试中重大问题的审评和处理;

  (5)参与调试阶段质量保证检查活动。

  5.监督检查的实施

  5.1检查的内容、方式和频度

  调试阶段的例行核安全监督检查一般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调试管理检查

  此项检查是为了查明营运单位是否已按调试大纲要求建立了职责明确的调试组织,配备了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及制订了调试管理程序。

  (2)调试质量保证检查

  此项检查的目的是要查明营运单位是否切实执行其质量保证大纲(调试)及执行的有效性。在中国实验快堆调试期间质量保证检查的频度原则上为每半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调试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质量保证检查的频度。

  (3)调试程序检查

  调试程序检查主要是要查明程序是否满足试验目的,是否有相应的验收标准,是否列出了为评价试验结果所需记录的各项数据,是否给出了试验所需的先决条件和必要的预防措施,试验方法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照原子能院规定的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等。国家核安全局在原子能院的调试大纲所列的调试项目中,选定监督项目并对其进行调试程序检查。为做好该项检查,要求原子能院在调试实施前至少30天提交所选定的调试程序。调试程序检查采取只查不批方式。若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国家核安全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子能院,并要求原子能院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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