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建立无AHS 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AHS的临床病例;
5.3 过去24个月内,接壤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为无AHS 区;
5.4 过去12个月内,未对家养马属动物和其他马属动物实施AHS免疫接种;
5.5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AHSV感染;
5.6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6.1 来源于无AHS国家;
5.6.2 装运之日无AHS临床症状;
5.6.3 过去40d没进行过免疫;
5.6.4 出生之日起或装运前至少40d在无AHS国家饲养;
5.6.5 不经过感染国家(地区)转运;或
5.6.6 如经过感染国家(地区)转运时有防止与库蠓接触的措施。
5.6.7 引入马属动物精液或胚胎(卵)时,供精(卵)动物除满足5.6条款要求以外,采精或胚胎(卵)之日以及此前的60d,马属动物没有进行过免疫。
6 无AHS 区的恢复
发生AHS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AHS区。
无马鼻疽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马鼻疽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鼻疽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潜伏期
马鼻疽的潜伏期为6个月。
4 无马鼻疽区
4.1 建立无马鼻疽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4.2 过去36个月内,没有发现马鼻疽临床病例。
4.3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过去6个月内,没有发现马鼻疽临床病例和病原感染;
4.4 对骆驼、熊、狼和狗等易感动物进行监测:
4.4.1 在过去的6个月内,通过监测未发现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骆驼、熊、狼和狗等其他易感动物与马属动物直接接触;
4.5 引入马属动物应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4.5.1 装运之日无马鼻疽临床症状;
4.5.2 装运前6个月,一直在官方报告无马鼻疽的饲养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马鼻疽病例报告;
4.5.3 装运前30d,经马鼻疽实验室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结果阴性。
4.6 引入马属动物精液应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4.6.1 供精马属动物无马鼻疽临床症状;
4.6.2 供精马属动物经马鼻疽实验室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结果阴性。
5 无马鼻疽区的恢复
发生马鼻疽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马鼻疽区。
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马传染性贫血病(EIA)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