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2 在装运前28d进行隔离,无EVA临床症状,采集血清样品进行检测,结果阴性;或在装运前28d,间隔至少14d进行两次血清样品检测,结果表明抗体滴度稳定或下降;
5.4.2.3 对6~9月龄马属动物,在装运前28d进行隔离,间隔至少14d采集两份血清样品进行EVA抗体检测,结果表明抗体滴度稳定或下降,而后进行EVA免疫接种,并定期免疫。
5.4.3 引入精液时,其供精马应满足下列条件:
5.4.3.1 采精前28d,在无EVA临床症状饲养场饲养;
5.4.3.2 采精之日无EVA临床症状;
5.4.3.3 对6~9月龄马采集两份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结果表明抗体滴度稳定或下降,而后进行EVA免疫接种,并定期重复免疫;或
5.4.3.4 采集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结果阴性,而后立即进行EVA免疫接种,免疫后与其他马属动物隔离饲养21d,加强免疫;或
5.4.3.5 采精前14d,采集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并在采血之日起至采血结束后的14d内与其他马属动物进行隔离饲养;或
5.4.3.6 采集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EVA检测阳性结果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采精前12月内,选择两匹母马进行试验性交配,并在交配之日及此后28d时两次采集母马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结果阴性;或
b)在精液采集前12月内,精液中不含病毒。
6 无EVA区的恢复
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EVA区。
无尼帕病毒病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尼帕病毒病(NVD)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尼帕病毒病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NVD 尼帕病毒病(Nipah Virus Disease)
NiV尼帕病毒病病毒(Nipah Virus)
4 潜伏期
NVD的潜伏期为14d。
5 无NVD区
5.1 建立无NVD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在过去至少12个月内,没有发现马、猪、犬等易感动物NVD临床病例;
5.3 在过去至少6个月内,对马属动物和猪等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未监测到NiV或特异性抗体。
5.4 在过去的6个月内,对蚊、果蝠等传播媒介进行监测,没有发现NiV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传播媒介与易感动物直接接触;
5.6 引入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6.1 装运之日无NVD临床症状;
5.6.2 装运前14d,在官方报告无NVD的养殖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NVD病例报告;或
5.6.3 装运前隔离观察14d,隔离期间及运往装运地过程中,防止接触野猪和果蝠。
6 无NVD区的恢复
发生NVD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NVD区。
无水泡性口炎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水泡性口炎(VS)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水泡性口炎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