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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HVD 亨德拉病(Hendra Virus Disease)

  HeV 亨德拉病毒(Hendra Virus)

  4 潜伏期

 
 HVD的潜伏期为16d。

  5 无HVD区

 
 5.1 建立无HVD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HVD临床病例;

  5.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猪以及果蝠等野生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HeV感染;

  5.4 采取了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防止果蝠与马属动物、猪等接触;

  5.5 引入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5.1 装运之日,无HVD临床症状;

  5.5.2 装运前16d,一直在官方报告无HVD的养殖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HVD病例报告。

  6 无HVD区的恢复

  发生HVD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HVD区。

无狂犬病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狂犬病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狂犬病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潜伏期

 
 狂犬病的潜伏期为6个月。

  4 无狂犬病区

 
 4.1 建立无狂犬病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4.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马属动物、犬、猫、猪等动物的狂犬病临床病例;

  4.3 过去24个月内,对马属动物、犬、猫、猪等动物进行了监测,没有发现狂犬病病毒感染;

  4.4 引入易感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4.4.1 从无狂犬病国家或地区引入家养哺乳动物和限制条件下饲养的野生哺乳动物:

  4.4.1.1 装运之日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1.2 自出生或装运前6个月内一直在无狂犬病国家或地区饲养。

  4.4.2 从无狂犬病国家或地区引入非限制条件下饲养的野生哺乳动物:

  4.4.2.1 装运之日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2.2 在与狂犬病感染国家或地区有相当距离的无狂犬病国家或地区捕获,距离应视输出动物种类及感染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种类而定。

  4.4.3 从狂犬病感染国家或地区引入犬和猫:

  4.4.3.1 装运前48h内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3.2 使用国家规定的狂犬病疫苗进行免疫:

  a)装运6月龄至12月龄之间的动物,动物必须进行初次免疫接种,初次免疫接种时间为至少是3个月龄;

  b)年龄为一年以上的动物,在装运前1年内进行了加强免疫;

  4.4.3.3 免疫接种的动物具有免疫标识;

  4.4.3.4 装运前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进行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且中和抗体效价不低于0.5IU/ml,或;

  4.4.3.5 未接种过狂犬病疫苗,或不符合上述4.4.3.2,4.4.3.3和4.4.3.4各项条件时,在隔离场进行隔离观察6个月。

  4.4.4 从狂犬病感染国家引入家养反刍动物、马属动物和猪:

  4.4.4.1 装运之日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4.2 装运前6个月,一直在至少12个月内没有报告发生过狂犬病病例的饲养场饲养。

  4.4.5 从狂犬病感染国家或地区引入实验室饲养的啮齿动物和兔类动物,及限制条件下饲养的兔类动物或野生哺乳动物(灵长类动物除外):

  4.4.5.1 装运之日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5.2 自出生或装运前12个月,一直在至少12个月内没有报告有狂犬病病例的养殖场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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