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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6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 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的新出口商资格及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利害关系方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公开文本。

  四、调查方式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五、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09年3月2日起开始,应在2009年12月2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保证金

  自2009年3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的进口苯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五条,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于“其他台湾公司”的反倾销税率提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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