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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1月6日 实施日期:1999年2月1日)废止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0日 
 中国专利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
  二、印制或者使用明知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
  三、印制或者使用明知已经被撤销、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
  四、制造或者销售明知有前三项所列标记的产品;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专利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误认为专利方法的冒充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系统内或者本行政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联合查处。
  对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联合查处的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处理。

第二章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人员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督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并受理群众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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