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监测区”范围以卫片数据光盘为准,具体区(县)范围依最新行政界限核实结果为准。
附件3
有关政策界限及填表要求
1.《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中,“其他违法用地”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骗取批准、超占用地、擅自改变用途、非法批地、违法方式供地外的其他违法用地。“未供即用”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已经批准,但在具体项目供地批准前就开始使用的土地,但批次用地中的市政道路、绿地等不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城市公共用地除外。对于在卫片监测期间用地申请材料已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但农用地转用、征收尚未获得批准即开始用地的,在“边报边用”栏确认。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中,违法用地=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如果一宗地既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又是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在统计时将该类用地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统计,在城市建设违法用地中不再统计;对于“农村建设违法用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根据《
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填报时不得随意扩大乡镇企业的范畴。除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两类之外的其他违法用地,均作为城市建设违法用地统计。
3.《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中,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是指国家和省(区、市)两级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
4.国务院冻结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间为:2004年4月30日 - 2004年10月30日。该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5.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之后,工业用地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属于国发31号文下发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据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的最后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
6. 报表中的必填项目,如用地时间、面积、规划用途、等,必须填写不得缺项。如果确实无法填写,须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7. 关于用地时间,一般情况下,用地时间应发生在卫片监测时段之内。但对于用地行为在卫片监测时段开始日之前已经发生,且用地行为一直持续到卫片监测时段开始日之后的,要以实际开始占地、圈地的时间作为用地时间。用地时间要求具体到“日”,确实无法确定的,必须填到“月”。
另外,对于违法用地的统计,在时间上注意区分两种情况:
(1)用地时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在监测时段开始日之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本次执法检查作为合法用地统计,有关情况在备注栏说明;
(2)用地时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在监测时段之内或监测时段结束日之后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本次执法检查仍应作为违法用地统计,有关情况在备注栏说明;
(3)检查验收前,违法占用的耕地已经拆除复耕的,仍作为违法用地统计,但不计入问责统计范围。
8.供地批准情况和转征收批准情况栏,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不得缺项。确实无法填写的,要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对于批次用地中的市政道路、绿地等不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用地,只要在用地前已取得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视为合法用地,不再作为“边报边用”违法用地统计。此类用地的供地批准情况栏可留空,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对于使用国有农用地只有转用手续没有征收手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征收手续没有转用手续的,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只涉及转用不涉及征收的,有关批准内容可以留空,但要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对于临时用地,仅限于《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两类情况,不得随意扩大临时用地的范围。
根据部《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9.一般情况下,以监测面积作用用地面积,但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一个图斑涉及多宗用地的,需进行实测,以监测时段内发生的实际用地面积为准;
(2)对于合法用地,监测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要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3)对于违法用地,监测面积与监测时段内实际用地面积出入很大的,需进行实测,以监测时段内发生的实际用地面积为准。
10.规划用途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11.批准用途、实际用途按照2007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的二级类名称填写,不得使用代码。
12.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要在“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栏勾选确认;违反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在“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栏勾选确认;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符,要在 “是否擅自改变用途”栏勾选确认。
13.供地方式包括“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方式出让及其他”四种,其他指的是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
住宅用地的供地方式,如果是属于出让,要明确是属于协议出让还是招拍挂方式出让;属于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须在备注栏说明。
14.紧急用地专指抢险救灾等用地。
15.属于实地未变化的,要在备注栏说明实地未变化的具体情况。
16.农业结构调整中,对于建造温室大棚、饲养场及塘底、塘壁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对于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附件4
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填表机关: 年 月 日
序号 | 图斑编号 | 图斑位置 | 用地单位(个人) | 用地时间 | 供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文号 | 转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批次)文号 | 供地批准面积 | 用地面积 | 规划用途 | 批准用途 | 实际用途 | 供地方式 | 是否未报即用 | 是否边报边用 | 是否未供即用 | 是否骗取批准 | 是否超占用地 | 是否擅自改变用途 | 是否非法批地 | 是否以违法方式供地 | 是否其他违法用地 | 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是否单独选址 | 是否紧急用地 | 是否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 | 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 是否农业结构调整 | 是否实地未变化 | 是否动态巡查已经发现违法 | 是否拆除复耕 | 备注 |
总数 | 耕地 | 总数 |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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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