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按照立法计划,上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渔船渔港法制建设情况调研,积极推动《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
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制修订工作,力争年内颁布实施。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对本地区渔港建设和管理、渔船安全监管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摸清家底、掌握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议,共同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程。同时要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强化和落实船东、船长责任,确保100% 明确和落实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确保100% 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船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船长要对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渔港、航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力度,抓住国家积极扩大内需的政策时机,积极争取投资加快渔港建设步伐,实现为45% 以上海洋渔船提供服务的目标。东南沿海要适当提高强台风高发地区的渔港抗台风等级标准,对重点地区重点渔港要适当提高投资补助比例。同时加大对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环保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提升渔港的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快海洋渔业移动通信网建设,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提升渔船安全通信保障能力。继续在沿海地区开展渔船救生设备配备补助工作,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各地也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推动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提高渔民的风险保障能力。
(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按照《通知》精神,各地要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力争2009年实现一级以上渔港具备常驻安全监管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渔港有明确安全监管人员负责、自然港湾有安全协管员的队伍建设目标。要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探索在重点渔业乡(镇)、村建立各种形式的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员制度,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安全生产组织机制。要强化渔业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教育,组织渔业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各地要把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相促进,提高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干部职工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安全发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