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各竞赛项目规程的通知
(残联厅[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体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体育工作,推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2009年将举办系列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现将《2009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各竞赛项目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09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各竞赛项目规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2009年全国轮椅击剑锦标赛
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奥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残疾人体育协会
三、比赛时间
2009年5月23日-26日
四、比赛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
五、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六、竞赛项目
见附表
七、竞赛分组
男、女肢体残疾组
八、参赛资格
(一)按中国残奥委员会运动员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已进行2008/2009年度登记注册的运动员。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中国残奥委员会最新比赛规则及分级规定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
九、参赛办法
(一)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报名参加。
(二)、报名人数每单位男女报名人数不限,每人可报个人赛和团体赛中的两个剑种。
(三)工作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为1:3,余数可增报1人。
十、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执行国际剑联制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和中国残奥委员会最新审定印发的《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手册》中轮椅击剑项目的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2008/2009年度已注册的注册证和参赛证。
2、分级后,重残级别只有1人参赛时,可向同剑种轻残级别合并;轻残级别只有1人参赛时,则取消该项比赛。
3、参赛级别确认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和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并取消该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4、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务证明及领队签字、并须经技术代表批准。
(三)技术规定
1、个人赛,各单位每项报名人数不限,采取分组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三名不并列。
2、团体公开级比赛,每个剑种、每单位派1队参加,每队由3名上场队员和1名候补队员组成(也可无候补队员),上场队员中至少应有1名B级。比赛采取直接淘汰赛加补充赛的办法进行,决出所有参赛队的名次。
3、比赛所需服装、轮椅等器材均自理,并应符合规则要求,器材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器材不全者不得参赛。
(四)兴奋剂检测:中国残奥委员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拟定的2009年检测计划进行抽测。
十一、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名次录取办法
1、根据医学分级和资格审查后确定的人数,单项按名次录取前六名。6人以下(含6人)减一录取。
2、团体总分:各组别合并计算团体总分录取前八名。
(二)计分办法:
1、各单项录取前六名时按7、5、4、3、2、1分计算,不足六名时按高限计分。
(三)奖励办法: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四至六名的运动员,颁发证书。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二、技术人员要求
除中国残奥委员会选派的技术人员外,其他技术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三、报名、报到
(一)报名:各单位于2009年 4月 8日前,将盖有单位公章打印的运动员报名表一式二份,分别寄到中国残联体育部及承办单位,并附运动员体检证明。
(二)报到:各队于2009年 5月22日报到,提前报到需与承办单位联系。报到后将进行运动员分级和资格审查。
十四、费用
(一)各代表队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赛会期间食宿费每人每天交纳人民币90元,往返差旅费各队自理。
(二)超编工作人员及运动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每人每天交纳食宿费人民币150元。
(三)主办单位选派的技术官员的差旅费、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由组委会承担。
十五、比赛冠名须报主办单位授权。
十六、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中国残联体育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编:100034
联系人:张承林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6580273
江苏省残疾人体育协会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仓巷120号 邮编:210004
联系人:陈海峰
联系电话:025-86993670 传真:025-86993663
十七、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中国残奥委员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表:
设项表
比赛类别
| 男子
| 女子
|
赛别
| 级别
| 花剑
| 重剑
| 佩剑
| 花剑
| 重剑
|
个人赛
| A级
| O
| O
| O
| O
| O
|
B级
| O
| O
| O
| O
| O
|
团体赛
| O
| O
| O
| O
| O
|
2009年全国盲人柔道锦标赛
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奥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体育局、江西省残疾人体育协会
三、比赛时间
2009年6月2日-4日
四、比赛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五、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六、竞赛类别
视力残疾
七、竞赛分组
公开级男子组、公开级女子组
八、竞赛项目
见附表
九、参赛资格
(一)按中国残奥委员会运动员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已进行2008/2009年度登记注册的运动员。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中国残奥委员会最新比赛规则及分级规定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
(三)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
十、参赛办法
(一)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报名参加。
(二)每单位男女各限报7人,每个级别限报3人。
(三)工作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为1:3,余数可增报1人。
十一、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执行国际柔联制定的最新《柔道竞赛规则》和中国残奥委员会最新审定印发的《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手册》中的盲人柔道项目规则和分级规定。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注册证。
2.种子选手由中国残奥委员会根据最近国内外比赛成绩确定。
3.在技术会议上确定运动员最后参赛项目的级别,在技术会议后不允许再升、降级。
4.同一单位同一级别的两名运动员按抽签定位,均匀地安排在A、B区或a、b、c、d小区。如同一单位同一级别有三名运动员参赛时,分在同一区域的两人要首轮相遇。
5.称量体重
(1)参赛运动员在本级别比赛的当天早晨比赛前2小时称量体重。
(2)在正式称量体重前2小时,允许运动员使用正式称量体重秤进行试称。
(3)点名后,运动员只能有一次称量体重的机会。
(4)称量体重时,运动员必须随身携带注册证和比赛服供裁判检查。
6.各级别比赛在6人以下(含6人)采取单循环制,6人以上采取单败淘汰双复活制。
7.运动员比赛服:运动员参赛必须穿蓝、白色柔道服,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求。B1级运动员必须在两个袖子的外侧缝上直径7厘米的红色圆环,圆环中心离肩部15厘米。如参赛选手同时又是聋人时,在其柔道服后部中心距离衣领15厘米的位置缝一直径7厘米的蓝色圆环;女运动员必须自备全白色或米黄色的圆领衫。
8.参赛级别确认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和后续比赛资格,并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9.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生证明及领队签字,并须经技术代表批准。
(三)兴奋剂检测:中国残奥委员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拟定的2009年检测计划进行抽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