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卫办医管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2007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步入法制化轨道的良好开端,标志着中国的器官移植逐步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对于维护器官接受者、器官捐献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取得了国内社会的认可,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和评价,树立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条例》第
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2007年5月,我部组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能力评价和执业资格审定工作,确定了164家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名单见附件1)。依照
《条例》和有关工作安排,2008年9月,我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上述移植医院进行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我部要求对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了初审,但目前部分地区上报的复核材料不全,不能充分反映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的依法执业、质量控制等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复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是依据
《条例》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进一步贯彻落实
《条例》和《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复核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医政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局面,切实加强复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医学科技发展水平,考虑到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在人体器官来源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相关管理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不增加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数量。
三、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工作由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初审工作。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移植医院进行审定。同时,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协助开展复核工作。
四、各移植医院应将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开展的所有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病例的有关情况,按照《肾脏、肝脏、心脏、肺脏移植项目复核初审汇总表及供受者个案信息统计表》(见附件,表格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要求认真填写,报有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各肝脏、肾脏移植医院应当按照《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建立肝脏、肾脏移植数据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8〕152号)的要求,登录中国肝脏移植数据中心网站(www.cltr.org)和肾脏移植数据中心网站(www.csrkt.org),于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自2007年5月1日以来所开展肝脏、肾脏移植数据的录入工作,录入数据将作为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60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辖区内移植医院(含军队医院)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复核初审工作。在初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和地方医学会的作用,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移植医院进行审核,确保初审意见的客观、公正、公平和上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可信。
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每所移植医院作出通过初审或不予通过初审的决定。初审意见为不予通过的,应在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初审工作总结中说明理由。
七、对于在初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院,应认定为初审不予通过;对于有关人员在初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混乱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