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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
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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