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综合〔2009〕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推进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百万吨死亡率,为2010年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10个方面、36项重点工作:
一、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1.明确监察执法目标任务。健全完善监察执法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定监察执法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严格按照既定目标和计划开展监察执法。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严格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对煤矿建设项目,凡是重大项目未经安全核准的一律不得立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生产。强化对煤矿企业持证情况的动态监管。
3.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国家赋予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级监督、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针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