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14.3%的残疾人接受过社区(村)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未接受过的占85.7%。
城市中有24.2%的残疾人接受过社区(村)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农村中这一比例为11.2%。
在接受过社区(村)服务的残疾人中,对社区(村)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4.8%;感到一般的比例为15.1%,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0.1%。
在接受过社区(村)服务的残疾人中,城市里对社区(村)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6.7%,感到一般的比例为13.2%,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0.1%;农村里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3.4%,感到一般的为16.5%,感到不满意的为0.1%。
2.参加社区(村)公共事务和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情况
有4.8%的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20.1%的监测残疾人偶尔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共事务和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不参加的比例最高,为75.1%。总体上看,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比例较低。
有7.7%的城市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偶尔参加的比例为21.1%,不参加比例为71.2%;有3.8%的农村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偶尔参加的比例为19.8%,不参加的比例为76.4%。
3.城镇社区无障碍设施情况
城镇社区有坡道和盲道的比例分别为45.1%和43.2%,有提示字幕的占30.4%,有扶手等设施的占26.9%,有自动门、无障碍电梯和提示盲文标牌的分别为9.2%、3.1%和2.2%,有路口语音辨向器的比例为1.2%。
4.接受走访慰问活动情况
有38.7%的残疾人接受过政府、社会团体到家的走访慰问活动,未接受过的占61.3%。在城市中,有45.8%的残疾人接受过政府、社会团体到家的走访慰问活动,农村中为36.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知晓率
有55.1%的残疾人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不知道的比例为44.9%。在城市中,有58.9%的残疾人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农村中为40.5%。
一年中,有14.7%的残疾人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有85.3%的残疾人未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一年中,城市中有21.5%的残疾人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农村中有12.5%。
6.法律需求与服务情况
在接受监测的残疾人家庭中,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比例为21.3%。其中,接受过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比例为4.8%。在接受过法律服务的残疾家庭中,对提供的法律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4.4%,感到一般的占14.7%,不满意的为0.9%。
在有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家庭中,接受到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为31.7%; 在接受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监测残疾人家庭中,对提供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感到非常满意或者满意的比例为84.5%,感到一般的占15.5%,不满意的0。
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分析报告
一、全国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