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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 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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