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补充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综电[2009]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做好家电下乡新增补贴产品的销售工作,现就补充推荐家电销售企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商综发[2008]502号)中对销售企业基本条件等要求,根据本地区新增补贴品种的销售渠道情况以及目前家电下乡流通企业状况,再补充推荐不超过10家销售企业(摩托车销售企业不需推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09年2月11日前将推荐企业的资料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并入所在省一同上报。
二、摩托车产品中标的生产企业须向其中标区域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提交工作方案及销售维修网点情况说明,其销售网点须向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备案的销售网点除需要符合《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中对于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