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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实施日期:2010年8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2日)废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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