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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第一,规范执行行为。针对少数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执行不规范的问题,全面落实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措施,公开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严格执行款物管理制度,确保执行款物及时安全地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对违法执行的案件,通过指令纠正、裁定纠正等措施,纠正超标的查封、违法查封。对消极执行的案件,通过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近两年共执结了37000多件积案和难案,并根据执行人员的主观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加强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实施了11项执行工作制度。针对消极执行和违法执行行为,制定了执行流程管理、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更换承办人制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了执行款管理、实际执行费收退费办法,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操作办法,拍卖公告操作细则,债务人执行财产申报制度。

  第三,推进执行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同时,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级法院每年约200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系统之中,允许社会公众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查询。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听证制度,完善和赋予当事人对违法执行的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

  第四,完善执行投诉处理机制。对当事人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分级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及时执结。近两年来,对反映高级法院执行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直接立案督查82件。对申诉材料中反映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了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的违法执行案件,责成有关高级法院依法进行纠正;对违法违纪的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健全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体系,完善自律、惩戒、防范和保障机制

  实现公正司法,推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务实、清廉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完善法官行为监督机制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廉洁,逐步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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