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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从200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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