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对代表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以及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作了规定。为了便于选举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3月对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问题作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包括2004年10月27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的修改),已将上述规定的部分内容纳入选举法。法律委员会认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建议将修改选举法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关于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建议在修改选举法时一并研究。
13.关于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议案6件。江苏团姜德明等37名代表、上海团李葵南等30名代表、上海团张重华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辽宁团应松年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议案(第19号、第55号、第65号、第88号、第438号、第648号)认为,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建议修改
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标准、改进赔偿金支付方式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将适时提出修改草案。
14.关于修改
仲裁法的议案3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浙江团项剑萍等30名代表、山东团杨绵绵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仲裁法的议案(第204号、第516号、第673号)。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
仲裁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5.关于制定行政收费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彭镇秋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52号、第234号)建议,尽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把收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目前,我国收费项目繁多,越权立项、违规收费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冲击了国家的财政税收,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有的收费侵害了公民、组织的权益。不少地方已制定了有关行政收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强制性和约束力不足,统一性和规范性也很欠缺。因此,制定行政收费法,把行政收费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必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在研究起草行政收费法草案。
16.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2件。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辽宁团应松年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209号、第646号)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避免行政纠纷的迫切需要,是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希望尽早进入立法程序。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问题,搜集资料,征求意见,进行研究。
17.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人身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制定侵权责任法立法步伐的议案(第158号),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身损害赔偿法的议案(第91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将在起草时一并研究。
18.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第354号),福建团李跃民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出台劳动教养法的议案(第495号)。为了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在研究起草。
19.关于修改
兵役法的议案2件。安徽团夏鹤等38名代表、解放军团方庆灵等38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兵役法的议案(第590号、第743号),建议征集高素质兵员、完善处罚措施、改革优待金发放办法等。有关部门已将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议案所提内容在修正案草案中都有反映,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后,及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20.关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1件。浙江团金颖颖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第536号)。
物权法已就不动产登记设专节作了规定。关于专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法律委员会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18件议案涉及的7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21.22.23.关于修改
民法通则的议案3件,关于修改
合同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议案3件。河南团戴松灵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258号)建议修改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上海团瞿钧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342号)建议修改
民法通则,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河南团释永信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765号)建议修改
民法通则,赋予传统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合同法第
九十五条的议案(第90号)。云南团陈继延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我国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议案(第183号),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浙江团陈海啸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第239号、第538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法典化的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民法总则、
合同法都有专编规定,对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也有规定。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对草案全部内容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难以适应现实需要,还是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
民法通则、
合同法和制定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