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关于制定国防交通法的议案1件。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立法计划,国防交通法的起草工作已于2003年启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草案抓紧修改完善,进行协调工作。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27.关于修改
预备役军官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将修改
预备役军官法列入立法计划。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四、43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议案所涉及的立法项目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议案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以解决,二是有些议案要求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28.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11件。
29.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8件。
30.关于修改
行政处罚法的议案5件。
31.关于修改
行政复议法的议案5件。
32.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3件,关于制定廉政法的议案1件。
33.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议案2件。
34.关于修改
立法法的议案2件。
35.关于建立健全我军涉外军事行动法律体系的议案2件。
36.关于制定公益诉讼法的议案1件。
37.关于制定国防科研生产法的议案1件。
38.关于修改
现役军官法的议案1件。
39.关于制定战略储备法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007年12月7日
附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36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者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
担保法的议案2件。安徽团童海保等33名代表、四川团纪尽善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担保法的议案(第122号、第302号)。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对
担保法的部分内容已作了修改。
2.关于制定
劳动合同法的议案4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上海团张林俭等30名代表、浙江团赵林中等30名代表、江苏团江波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160号、第340号、第519号、第717号)认为,制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尽快制定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由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关于制定
反垄断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杨绵绵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
反垄断法的议案(第677号)认为,为了预防和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以非法限制竞争的方式行使知识产权,偏离和违背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竞争的目的,应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的行为在
反垄断法中进行规范。
议案提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或排他性,即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特定客体如专利、商标等享有独占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排他性地享有或行使其权利。基于此,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领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是市场支配地位,这对竞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协议中附加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和限制竞争。但是,行使知识产权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利弊后所允许的,即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而不得不对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因知识产权而形成的垄断地位以及因知识产权的行使而对竞争的限制,是基于法律的授权,是合法的。国际上一般将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出法律对其专有权规定的范围而滥用其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排除、限制了竞争,应受
反垄断法的调整。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分别属于纵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外在
反垄断法中处理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
反垄断法中原则规定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并在相关条例或执法指南中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能否豁免适用
反垄断法作出具体规定,如日本、美国等;二是,在反垄断法律中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而是在条例或执法指南中作出具体规定,如欧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