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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航运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通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针对航运、造船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能增加的债务纠纷,进一步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工作,完善内部流程,加强船舶登记机关之间的沟通,严格执行船舶登记的三级审批程序,帮助造船企业和航运企业防范金融风险。
  (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禁止乱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名目、任何理由收取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进一步缩短行政许可办结时限,加快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海事服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缩短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努力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率;保证节假日期间照常办理各项业务,保证船舶能够正常营运;逐步推动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全面实施海船船员网上申报业务,包括海员证网上申请、适任证书申请、各种培训证书申请、考试申请等;全面实施海船船员远程考试,根据船员考试需要,随时予以安排;加快推进危险品网上申报。
  (七)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进一步降低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成本。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引导船公司完善和创新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机制,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压缩审核时间,对因船舶报停、停航可能导致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能保持有效运行的,重新启航时,及时安排临时审核。
  (八)主动作为,营造安全畅通的通航秩序。
  加强对锚地的使用监管和服务,充分利用海岸电台、VTS以及AIS等有效手段,及时了解辖区停航船舶锚泊情况,协助航运公司解决停运船舶锚泊困难问题,引导船舶合理有序锚泊,保障锚地水域船舶安全,确保特殊时期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进一步强化VTS运行管理,加大对VTS值班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为船舶提供航行安全建议的服务水平。
  加快船舶定线制研究步伐,按照成熟一个颁布一个的原则,在全国沿海船舶交通复杂和敏感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切实为船舶安全航行创造畅通的通航秩序。
  及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帮助辖区船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研究制定不同季节和水文条件下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帮助辖区内航运企业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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