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志愿者社团的项目资助资金划拨到所在学校团委管理;团属基层志愿者组织的项目资助资金划拨到其所属团组织管理;其他志愿者组织的项目资助资金划拨到其所在地团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到帐10个工作日内,接受款项的单位应将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寄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按照省级团委推荐项目受资助的资金总额的10%,向省级团委划拨项目管理费用(分配和使用由省级团委负责)。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接收单位和受资助志愿者组织应严格按照《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另发)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报告备查。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办单位有权收回资助资金:
(一)违反《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不按照申报计划完成项目;
(三)不按规定要求报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入选项目按照统一部署于2007年8月同时启动实施(相关工作另行部署)。2007年8月至11月为项目执行阶段。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并及时在专题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相关团组织要及时了解、指导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团组织要发挥优势、整合资源,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对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大力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项目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将建设活动专题网站,并为每个受资助的项目开设博客,供项目实施单位及时上传反映项目实施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将选取富有特色、效果良好的项目向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推荐,制作专题节目或跟踪报道。
第六章 评估表彰
第二十一条 2007年11月下旬进行项目总结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报告应包括活动开展、宣传报道、活动参与者感言、经费使用情况明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