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填写《项目申报表》后报所属、所在地团组织进行审核。
(一)大中专院校志愿者社团依次报所在学校团委、省级团委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二)团属基层志愿者组织逐级报县级、地(市)级、省级团委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其他志愿者组织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团委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团委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六条 省级团委于2007年7月11日前(以当地寄出时间为准)将审核同意的《项目申报书》报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
第三章 项目评选
第七条 主办单位组织专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的可行性;
(二)项目的参与人数和实际受众面;
(三)项目可预期的社会影响;
(四)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推广性;
(五)团队的执行能力;
(六)项目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八条 评选出200个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予以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上为:100个大中专院校志愿者社团申报的项目,50个共青团所属基层志愿者组织申报的项目,50个其它志愿者组织申报的项目。
第九条 主办单位向入选项目的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颁发《入选通知书》,入选项目名单在中国志愿者网等网站公布。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条 入选项目分以下三类:
(一)特别资助项目(10个),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0,000元至30,000元;
(二)重点资助项目(50个),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6,000至10,000元;
(三)资助项目(140个),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000元至4,000元。
鼓励入选项目争取其他资金支持(不得进行商业合作)。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资金由主办单位统一划拨。项目启动前预拨资助资金的60%,项目完成后,主办单位将对项目成效进行评估,对评估合格的项目拨付其余40%的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