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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障今年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
  (一)我委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不作调整。
  (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尿素、磷酸二铵、钾肥、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继续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具体品种和企业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综合差率时酌情解决。
  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
  在全国组织开展化肥价格的专项检查。具体由我委另行部署。各地要加强化肥市场检查和驻厂监察,严肃查处电力、天然气企业违反规定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供电、供气价格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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