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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违规渔船信息通报制度。各海区渔政局应定期编发巡航简报,交流巡航执法情况,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格式见附件2),相互通报违规渔船信息。跨省市查处的渔船信息由各海区渔政局负责通报违规渔船所在渔政机构,跨海区查处的违规渔船信息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通报违规渔船所在渔政机构,查处的违规渔船名册及重大违规案件情况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五)做好巡航情况统计和报送。巡航渔政船所属的渔政机构,应在航次巡航任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次巡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观察记录、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并报送所属海区渔政局。季度及全年渔政巡航工作结束后,各海区渔政局要对本海区的渔政巡航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同时,通过“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软件”和“渔业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做好有关信息的录入及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加大对违规渔船和外籍渔船的登临检查力度。凡涉嫌“三无”、“三证不齐”、违规生产的渔船和在我管辖作业海域的外籍渔船,原则上均应登临检查。确因海况恶劣等原因无法登临的,应及时取证,回港后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等规定及时处理。2009年,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继续组织开展巡航渔政船登临渔船考核评比活动,具体评比安排另行部署。

  (七)相对统一巡航补贴标准。执行渔政巡航任务期间,渔政员和船员的出海伙食补助经费,各巡航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可参照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差旅伙食补贴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执行。

  (八)加强领导,全力完成渔政巡航任务。参加渔政巡航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渔政巡航任务时要服从指挥,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巡航渔政船要团结协作,发挥合力。凡违反《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减巡航经费,直至取消巡航资格。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
  2009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名单

区 域

渔政船名称

所 属 单 位

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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