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全面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财政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
2、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严格依法办案,完善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修订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3、开展财政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工作,重点对现行制度中有关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后评估,充分发挥其监督执法、改进立法、完善制度的重要作用。
4、做好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并加强对财政行政处罚文书的审核,减少和防止错误的行政处罚,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断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执法质量。
5、针对社会、经济热点、焦点问题,从财政法制的角度研究对策,着重研究解决难点、疑点问题,为财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四)大力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实施意见和财政“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项财政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促进财政改革和发展,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财政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财政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制度。举办全国财政厅局长依法行政培训班,重点培训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组织全国财政法制干部培训班,重点加强省级财政部门法制骨干和基层财政部门领导的培训,
2、推进财政部门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加强和完善财政法规数据库建设,实现财政法规数据全国联网,建立财政法规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开机制。
3、对全国财政“五五”普法知识竞赛进行总结、表彰,大力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4、做好全国财政“五五”普法验收试题拟定工作。
5、组织全国财政系统积极开展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
二、工作要求
(一)财政立法重在提高质量。财政立法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有效,做到权力与部门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部门的利益彻底脱钩;要界定好行政权的范围,凡是涉及设置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涉及对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限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听取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财政规章草案应当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按照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立法工作。要积极开展立法项目的调查研究工作,调研方式方法要务实,调研的信息数据要真实,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立法,认真听取和研究吸收其他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