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收支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各指定认证机构: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有效期已满,需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定。为了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发改委要求,我委现对各指定认证机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收支情况进行统计。
请各机构将本单位2005-2008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情况填制收支表(见附件1、2),并于2009年2月23日前报送至国家认监委。
请各机构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负责,确保统计数字准确,按时完成报表填报工作。认监委将对各机构上报的收费收支情况进行核查。
联系方式:国家认监委财务管理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16层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782 82262786
传真:010-82260792
电子邮箱:wangzhh@cnca.gov.cn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收入情况统计表
2.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支出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收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性质: 从业人数: 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时间 | 颁发证书数量 | 总收入 | 其中 | 备注 |
申请费 | 工厂审查费 | 批准与注册费 | 监督复查费 | 年金 |
2005年 | | | | | | | | |
2006年 | | | | | | | | |
2007年 | | | | | | | | |
2008年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