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环办函〔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设置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环办〔2008〕108号),即日起启用“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用于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办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联系环境应急相关工作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