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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12号)


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2月12日正式收到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在2007年、2008年1月至9月对苯二甲酸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2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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