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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第43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九年二月四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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