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运会的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十天,不超出十五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
(二)城运会的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八天,不超出十二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具有申请承办全运会和城运会的权利和义务。各省、自治区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特区城市经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同意,可独立承办城运会。全运会和城运会的参加单位也可申请协助承办全运会和城运会的部分项目。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政部门支持举办运动会。
(二)当地政府可靠的财政保证。
(三)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为参加者及有关人员、新闻记者等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的保障。
(五)符合国际或国内技术标准的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举办形式可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一般应有80%以上的项目集中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举办,中心城市不易举办的项目可以分散到邻近的城市举行,个别项目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要求有50%以上的项目和开、闭幕式须集中在一个中心城市。
(七)具备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
(八)具有符合竞赛需要的电子计算机、邮电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条件保障。
第七条 获得承办权者可享有运动会标志专利权、广告宣传权、竞赛规程规定的权利及在举办运动会期间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权利。
第八条 申办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申办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考察、民主协商和确定公布承办单位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申请
1、国家体委根据本办法向各地寄发询问信,介绍运动会的基本情况,了解申办意向,申办者根据申办工作的总体要求向国家体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报告。
2、申办全运会的单位向国家体委提交的书面申请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申办城运会的城市向国家体委提交的书面申请须由本级政府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